2015年9月13日 星期日

細說典契--All rights reserved

鄭紹鈺
細說典契--All rights reserved

(一)
我同在漢人社會裡流行的典契,纏鬥了一年,現邁入第二年,而開始攻合約經濟學,更比典契研究早了一年。不久後如要繼續,把論文寫出來可能要加加減減不少資料,還得再花上一年,是折磨人的玩意。在這關頭,把思想寫的越清楚,資料便能越使上力。比我懂的人幫我補充,我會跪著感謝,看的懂的人跟著我想,當作樂趣一趟,狀況外的就當看熱鬧,一同體會下思想的趣味吧。
第一組問題自然是:什麼是典契,為什麼要研究它,研究它能得到什麼?
很多人有個五四運動後的錯誤印象。五四打倒孔家店的風氣下,中國的過去被稱作封建社會。封建社會的一個定義是,普天之下,列土分封,沒有自由轉讓的土地所有權,相比之下,西方資本主義,高舉私產精神,土地自然是可以自由買賣的。這印象當然錯。中國於1920年代,在國民黨對共產黨發動清黨後,開始了一連串的中國社會史論戰,土地可不可以買賣是一個話題,吵到最後,中國的土地可以買賣是共識。(論戰開第一槍的可能是曾當過行政部長的公孫愈之,在1925年第一篇文章就道出了土地可以買賣一事。)
有個有趣的現象,當時沒有被討論到,卻在中共討論資本主義萌不萌芽時,被拋了出來。這現象就是漢人的社會,包括南洋諸島,有漢人開墾的地方,土地可以賣,但不喜歡賣乾淨,常要「留一線生機」,保留日後回贖的機會。

同時,在甲午戰爭後,日本對臺灣開始舊慣調查,調查的目的,除了便於統治臺灣(比如當時他們會讓犯人先去跟神明發誓,有奇效),更是要理解中國的制度。這種土地不賣乾淨的做法,讓日本的調查者感到趣味。就像薩伊德在〈東方主義〉說的一樣,當殖民者看到一個他們不理解的東西,就會試著用他們熟悉的東西去類比,這種契約在日本的舊慣裡,慢慢的被修改,修改到日本人覺得比較能理解的樣子。
這種契約叫典契,有句話叫「一典千年活,一賣不回頭」,典契今日不多見,但你去當鋪,或今天人口買賣,還是有類似的安排,如果是賣斷了,東西隨人處置,但如果沒賣斷,只要付出了約定的贖金,土地通常是典契的原價,東西不可以不還人家。(當鋪會加利息。)
為什麼要研究典契? 我當時會注意到,是因為清朝鼓勵邊地開墾,而漢人和當地住民常有爭執,原住民的土地因為「先典後賣」流到漢人手中,常引發爭執。臺灣也是。另外,在經濟學上,如果不考慮交易費用,典契顯然比賣斷不划算。研究典契,實是研究漢人的土地產權,推到最後,甚至能幫助我們明白:為何漢人社會今天是這個樣子?為什麼這樣的產權體制,無法生出西方的資本主義?
什麼是產權?人與人之間,氣類相異,有爭執,誰勝誰負,便是產權的安排。帝國的法律,家庭與親族,鄉俗與舊慣,都是安排,而最重要的一種安排,是合約。


租值傳統與賽局思維

合約的分析用上經濟學的一個公理,叫侷限下最大化,跟社會學批評的「經濟人假設」是兩回事。可以最大化效用(Utility)、利潤(Profit)、收入(Income)、財富(wealth),此處我選用租值(rent)。原因有兩個,因為租值可以遠為容易跟跟社會成本的處理結合,更重要的是,租值與此處的賽局思維密不可分。租值是價格理論傳統的關節,可以說不懂租值,不容易明白早些的古典理論。而賽局是馮紐曼、奈許等數學天才發展出來的分析引擎,背後的思維可以跟傳統沒有衝突。
租值是指不影響供給行為的收入。最早被斯密拿來分析土地,後被馬克思轉作分析剝削,不懂今天學社會科學的多半不重視(David Harvey是馬派裡尚重視者)。
假如你有一塊地,自耕帶來的好處是一百萬,佃給人家是八十萬,一旦選擇自耕,兩者之差是二十萬,是租值。如果自耕的好處,因為種種原因,變成兩百萬,佃給人家仍八十萬,兩者之差是變多了,但農地使用不變。馬克思從這視角講剝削:資本家跟工人合作,資本家多拿了一段,但工人不轉作他業,租值是被剝削了。
經濟學有個不怎實際的概念,叫完全競爭市場,說一個東西,你可以賣多少就賣多少,買多少就買多少,大家不賺不賠,但被一個市價指引。但就像Yale教賽局的教授Ben Polak講的:在完全競爭市場,你沒有策略的空間。
因為一個受價者,用上多餘的心力去想策略,仍不能從完全競爭市場得到比別人更多的好處,因為完全競爭市場底下,利潤是零,租值也是零,也不會有價格策略。

典契的重點是贖回之權,該權不會是白吃午餐,在債券市場、股票市場,要設定贖回之權,得付給對方一個增值(Premium),而許多學者感受到,一個人典土地,就算之後再賣斷,價錢也不如當機立斷賣乾淨。設定贖回,顯然是一種策略,而這策略在完全競爭市場是負擔不起的。所以,當傳統的經濟學者,用完全競爭市場的假設看典價時,典契缺乏效率。但沒效率的話,這契約怎會在過去如此普及?顯然是用那種眼光看典契,見樹不見林。
這裡的小結有兩個。一塊物品如果沒有帶來高於其他用途的租值,是沒本錢回贖的。而設定回贖,顯然是在爭取比當下賣斷更高的租值。難題來了:並不是每個有土地私產的社會,都流行回贖土地。首先,自然要問,漢人愛守住「祖產」,祖產比別人家的土地好在哪裡,好到要花更多力氣去避免外流?再來,既然要把土地守住,為何不選擇賣掉後,改天再買回來就好?為何要預先談好未來之價?又為何很多人選擇典個幾年再賣掉?
我當初受到斯密跟波蘭尼的啟發,認為是社會成本問題,而友人坤融的提點,是資訊成本是重要的侷限。接下來,我要從資訊成本開始講,一路推到社會成本那邊去。



(二)
我的靈感來自於彰化田野的經驗,某年暑假兩個月在彰化跑,有個同姓村,位處平原,房屋緊密,村人都是親戚,做色情按摩店的老鴇,是當地警察的阿姨,工廠跟麵攤中間夾著魚塭,里長是這群人的代表。不巧,有個笨蛋的房子被法拍了,被一個外人買到,搬進來住,屋子還沒住暖,左鄰右舍就向這新來的人潑髒水,處處刁難,而這外人也不配合鄰居,差點打起官司。左鄰右舍有想要把房子從「外人」手中買回來,但外人開了很高的價格,作罷。
我當時就想,在過去法拍不強的時代,那個笨蛋要籌錢,會把房子「典出去」,勝過賣斷吧?社會成本的念頭就從這裡萌芽了。
社會成本是很淺的概念。用抽菸作例子。我抽菸,你跟我抽二手菸,你不喜歡,我抽的高興,一喜一憂,社會成本跟私人成本便分離了。反過來看也一樣,你不喜歡抽二手菸,你不準我抽菸,你樂得輕鬆,我悶的發苦,一憂一喜,社會成本跟私人成本還是分離。
寇斯的貢獻不能不提,有個在經濟學界最有名的定律,是說,如果交易費用是零,談判容易,執行輕鬆,無論可不可以抽菸,只要界定清楚,那人抽的菸數會一樣。
寇斯定律有幾個版本,重要的是針對交易費用大於零的那個版本。寇斯說:如果沒有權利界定,不會有市場交易。而在真實世界裡,權利怎麼切、怎麼判,對交易費用大有影響。
與典契有關的權利,無非是幾個方面的合併:所有權與贖回、使用權、收益權、轉讓權。

第一個是所有權的。高雄的第一張「墾契」,不是官方發的,而是一個蛋民(終生在海上營生)的人,到了旗津這地方定居,過了好幾年,有點人滿為患,於是寫了一張墾契,證明土地是自己的,但這顯然是私人的文書,與官方無關。
就李文良老師的調查,清朝剛佔領臺灣時,有不少武官在臺灣搞起圈地運動,但治台的文官不樂見此事,於是鼓勵民間來報墾,而很多地方往往是民間開發在先,事後才給官方報備,而在像日本人那樣的登記制還不能推行時,民間權利界定的方式,是透過一張張契約,包括先前交易者的,像拚圖一樣,拚出「誰有一塊地」。
臺灣漢人分遺產時,也要寫個證明的文件,這些文件會交代家裡的財產狀況,往往會提到「東邊那塊地,是從誰那裡典過來,又從誰那裡買斷」,我們或許可以刻劃出當時人對土地產權的理解,跟今天「我在政府那登記了這塊地」,只消跑一趟地政機關很不一樣。
過去的理解可能是:A:承祖先一塊地--> B:我有一塊地-->C:我賣給你一塊地-->:你賣給某人一塊地-->......... 像一串骨牌一樣的排下來。
在過去,要得個一個完整的權利,當時的術語叫「斷根」、「盡根」,斷根與盡根的定義是什麼呢?就是「上手」的那個人,不得干涉我怎麼利用這塊土地。
而典契,當我還保留贖回的權利,對方自然就沒擁有完整的所有權,是介於租跟賣的一種安排了。
我有一塊地,典給你好換一筆錢,通常會寫這塊地隨你「起耕招佃」,你從使用得到的好處,當然自己享受。但我保留用原價回贖的機會。通常把一塊地典給你,會約束我在「幾年內」不得回贖,保護承典的人利益,也有一種是不約束年限。一個關鍵是「回贖」的權利可以存在多久,從我手中的好幾個實例來看,只要承典人不買斷土地,我傳了兩、三代,隔了六七十年,都可以回贖。

第二個是使用權與收益權,合併來看。
原則上,假如知道相對價格的成本是零,便可以預先知道多種用途的市價,一個人典土地時,可以把各類用途,分開計費:你翻動這土地,我收一元,你種米,我收十元,你輪種韭菜,我收兩元,會有一個很長的清單,把所有的可能都列上價錢。
但事實上,我能知道的只有幾種主要作物多久收成一次,收成一次大概值多少,而且不容易預見對方會不會有其他的投資安排,所以我只用算時間,有個間接的單位(Proxy Unit),就像我們去公司上班,有些公司是各種活動算薪,但更多是算時薪,因為衡量時間遠比直接衡量各種勞力的市價容易。
我們可以從一些慣習來明白典賣賣的不是「時間」本身,而是間接的去衡量收成這事,比如說契約上,或風俗上,常言明要在中秋後才可以回贖,不是什麼時候都可以贖的,因為還沒收成。如果承典的人快收成了,出典人突然發動「突襲」,豈不是收割了人家投入的心力? 由此可以看出,買賣裡談及時間,但想到的是各種土地的使用。
但就像量度時薪,會有「同酬不同工」等灰色地帶,典契也有灰色地帶,就是典主在出典前的投資,跟承典人在承典期間的投資。我用龍眼樹當作例子。龍眼樹長大要幾十年,長在荒山,我把這荒山典出去,預計十年後買回來,如果只以時間量度,龍眼樹顯然會落入了一個尷尬的位子:對方可不可以採龍眼?可以的話,對方可不可以把龍眼樹砍了,拿去當柴燒?如果有大颱風,把龍眼樹吹傷了,對方要不要維修?
又或是反過來,我這塊荒山本來一無所有,典出去後,對方種了一棵橘子樹,二十年後我要贖回來時,我是不是可以直接用原價贖回,不必另外買橘子樹?

鄉俗無疑傾向支持「誰出力、誰得利」,但模糊空間實在大,所以典契雖然以時間來量度產出,但預見這種麻煩的事,多半會遇先量度、算價,以免卸責趁機之事。
從這角度來看,除了出典人要付出Premium取得回贖之權外,對於承典出典兩方,都要耗不少心力約束彼此,尤其是有關於長期投資的項目,更得額外談判、寫明。
處理了所有權跟使用收益,現在要轉到典契的重點:對於轉讓權的約束。下筆之前,得談談兩種對於「資產交易」這事的態度。
對於自由市場派的人來說,交易百無一害,什麼都可以賣,器官也可以。因為透過交易買賣來促進競爭,這種競爭會集中市場的資訊,勝者王敗者寇,物品會得到經濟價值最高的利用。
但我們往往會看到,很多人也察覺使用市場有代價。公海捕魚是個上好的例子,撈者負魚,魚有價,但為何市場導致漁場枯涸呢?原因是雖然市場裡,魚有價,但捕魚此事,卻人人可捕,政府管制不周,漁場畫分雜亂。我們也可以這樣看,如果魚貨形不了市場,漁場有沒法律管制不重要,但正是因為魚有市而漁場無法無天,顯然問題是因為一組問題裡,有些可以用市場解決,而有一些不能,有了爭議。國家與國家間的自由貿易也是,有人因為自由貿易得利,但自由貿易只管貿易那塊,其他因為擴張的市場受了波及的地方,卻不是貿易協定能顧及的。A的交易可能影響到跟與交易無關的B,而從寇斯的角度來講,之所會這樣,要回頭去想交易費用的侷限。
跟土地買賣連繫的社會成本,是下一節的重點,這裡用一個例子幫助思考。我住的永和,一個巷內的社區,方圓一百公尺內大概住了兩千餘人(!),而裡面我認識的除了自己家人,不超過五人,這裡動不動就失火、車禍、吵架、噪音、漏水、魚貨放在大門發出惡臭,多半透過警察、消防隊來處理,誰來住、誰換了房東,我一概不知,但我差不多在這裡住了十年還沒身首異處,但住過鄉下就知道,就算是今天,警察不是你親戚或朋友,你要拜託警察不容易,如果你對你的鄰居一概不知,那就麻煩大了。用個比較文學或人類學的字眼來說,就是你要怎麼處理「他者」(Otherness)的問題,經濟學關注此點,因為這裡,他者(Otherness)有外部性。



(三)資訊費用帶來土地交易的困擾

感謝坤融的提點,資訊費用很可能是典契運作的關鍵。資訊費用是交易費用的大宗,寇斯說公司代替市場,源於知道價格有費用,海耶克說市場勝過中央計劃,因為市價一方面也減少資訊費用。
分析資訊費用有三個取徑。人、價、物都重要。第一個是以人為本,說人與人之間有資訊不對稱,或說人是Self-interest with guile(居心不良的自利)。這取徑發展出來了放訊、過慮跟各種賽局的思維。第二個是以價為本,價格有變異數,而許多價格的安排可以減少價格的誤差,常用工業組織、計量分析。第三個以物為本,考察交易物品的特性,市場如何回應交易者的居心不良以及價格的誤差,合約的考察也是關鍵。

回到轉讓權帶來的問題。亞當斯密(Adam Smith) 說分工合作對經濟發展最重要,當中最重要的一種,可能是維繫產權的分工合作,從這角度看波蘭尼(Karl Polanyi)的問題,可以看得比較遠。波蘭尼在〈大轉型〉一書中,批評海耶克跟其師米塞斯一味強調自由交易的好處,卻忽略了自由交易可能帶來大災難,比如殖民國在殖民地推廣自由市場,竟然帶來了飢荒,波蘭尼更批評,一個完全自發的市場是神話。在市場擴張的在西方市場擴張裡,摧毀了傳統,帶來了混亂,強而有力的政府扮演了要角,如果不是警察與監獄,西方津津樂道的市場不存在。
人心隔肚皮,與越賣越不熟
讓我們回到彰化的那個小村子,土地的買賣,如果有外人買了一塊土地,人心隔肚皮(self-interest with guile),不願意配合當地的風俗,或是因為生活習慣不同,充滿衝突,而在缺乏政府法律與執行之下,很多問題會打鬥解決; 但另一方面,土地的買賣帶來好處,賣者得錢,買者得土,資源會往更需要的地方流動,而競爭會讓土地落在更善於使用的人手上。一利一害,該怎麼辦?

土地之所以重要,是因為土地除了可以是買賣的物品,也是居住的空間,土地的交易,可能影響到近鄰裡的其他事物。村民可能擔心兩個問題。
第一個是土地一旦賣出去,新承買的人會不會不配合當地的生產與生活,帶來問題?第二個是,當我把土地買回來,因為這裡是我的地盤,跟其他人都配合得來,有別的地方得不到好處,我想買回來時,這外人會不會刁難我,調高價錢? 兩者其實都是同一件事,因為人心隔肚皮,跟陌生人打交道,不如跟熟人打交道。
除了人心隔肚皮之外,更重要的是,物業幾經轉變,人事皆非,一旦賣出去,對方可以再賣給別人,別人可以再賣給別人,不便干涉對方賣給誰,在彰化田野時,得知那個外人曾經考慮過要賣給一個做棺材的,可以賣比村民願意出的價格還高。萬一產業最後流入了一個經營棺材店的到村裡來怎麼辦? 棺材利潤高,要買回來不容易,但棺材店的社會成本是太大了。
而典契的好處是,一旦你與頭個人簽了典契,這個人可以轉典,把典契轉給另個出價高的人,保留了自由競爭促進資產的效果。而妙的是,轉典不管轉手了幾個人,推到極端,可能經手了百個人千個人,原本的人仍可以用原價贖回。
細一點看,出典人多方考慮後,多半把土地出典給熟人,或拜託一個中人(Middleman),去典給中人的熟人。而這個承典人,可能會賣給了他認識的人,但這人跟原典主的關係可能很薄弱,甚至不認識。在這情況下,一旦有了糾紛,有武力、吵架等其他管道,而典契提供了一個遠為和平的合約管道:出典人只要跟一個較熟的人談判了價格,談妥了條件,卻可以約束任何轉典之後任一承典人。
廣一點看,一般的合約通常只能約世當下立約的雙方,但典契卻能約束了無法事先預見的人,具有「感染性」,可以把合約的約束傳染給新的承典人。這感染性可以很經濟的約束不只一個人,而是一群人。
今天對合約要約束沒有參與合約議定的一群人,在日常生活中比較無感。法律的起源通常是一紙合約(聖經、十二銅表法,約法三章...),約束兩群以上的人,並透過某機構執行,到今天,我們沒有參與法律的議定(議定之事在出生前就決定了),卻依然得被約束,而這約束是不必透過熟人社會,而是透過國民身份的界定。

清朝的法庭不是全然無能,判決往往精彩,但因為時空的侷限,執行有點問題。而很多人到今天都不喜歡走法庭解決事情,但喜歡私下立約,不管這合約合不合法,卻一定程度的約束了彼此。而典契提供了這種熟人社會之下的地主(或自耕農),一個有效約束陌生人的管道,而不必因為資訊費用帶來的租值消散(Rent Dissipation),因而禁絕了與外人交易的可能性。

(四)

約束土地轉讓是典契的精華

這裡小結一下上文的分析,之後要帶到幾個例子去。假如一個地主把土地杜賣了,不必在多個資源使用、收益條款的議價上囉唆,也不必費力氣監管跟履行這些條款,「一賣千休」不是最好嗎?換句話說,從直接議定跟監管合約那邊看,杜賣是的交易費用比典賣低,在有竹林果樹、儲水設備的地方,涉及維修跟保養,在約束土地的使用上,杜賣根本不必管對方之後怎麼耕耘,議價與履行更是比典契輕鬆許多。

上文的分析,則發自彰化平原田野的經驗:在一個依賴親鄰友人維護產權的地方,一賣未必真能千休,田地杜賣了未必能「田無溝水無流」。知人知面不知心,新買主可能在買了土地之後,只顧自己的利益,卻為禍到自己與近鄰。想當然爾,如果事先預見到可能遇到「爛鄰居」,便會事先花一筆費用過慮(Screeing),賣地先問親鄰,親鄰不要再託中找一個中人認識的人,都是試圖減少資訊費用的安排,以減少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分離。但就算拉一塊地賣給一位熟人A,這位熟人A可能會再轉賣給他自己認識的人,以B代稱,B跟A可能熟悉,但原賣者卻未必與B相熟。再加進一個條件:一個新的買主,跟當地越生疏,意思是當地人不能協助他維繫產權,他更有誘因把產業脫手,而脫手時只考慮自己利益,未必考慮當地人的利益,因為兩者利益不是正相關。

讓我們想得誇張點,假如田產轉換的頻率如辛棄疾〈最高樓〉筆下的:「千年田換八百主」,過個一年半載就換了一個買主,假如每個買主都對當地帶來不便,當地如要約束,不然花錢消災,不然動刀見血,如果動了念頭要把土地買回來,新來的人發現自己帶給當地的不便,當地人竟然願意花錢消災,大可以敲竹槓(Hold-up)。如果不把土地併回來,新買主又把產業丟給一個更新的買主,當地人才處理了一個,又來了一個新的,前功盡棄,於是,因為社會成本的增加,以及投入減少社會成本的費用增加,兩者合併令土地的租值消散了一部份。

因為資訊費用的侷限而帶來的土地租值下降,回應有幾種,典契是其中一個方式。

第一,是像過去中國過去,有很多地方,土地不賣給村外人,在民國初年的舊慣調查裡,明文有載,還是有買賣於是產業只在村內流動。

第二,如李文良老師所指出的,根據下淡水溪的古文書,六堆客家人只買賣田底給其他客家人,推理的邏輯可跟Aver Grief的地中海商人同。(註:Aver Grief的史料是有爭議的)

其三,土地不賣。但土地只有自己使用,缺乏效率,但又考慮到出賣土地的問題,於是要只租不賣,但土地缺乏自由交易帶來的經濟利益。

其四,土地不賣的極端,是封建制度(Feudalism),土地的使用與收益,是由某機構一塊一塊分封出去的。有些甚至遺產無法繼承。

第五,是最隱晦的,便是使用典契,因為跟熟人訂下的典契條款,可以延伸其效果,省去了跟新買主談判的麻煩,直接約束之後經手的不熟買主。一個地主,只消跟第一個人談妥了贖格,定了條款約束某些資源的使用,這個人擁有了多數的土地使用權利,承典人也可以買低賣高,把典契轉給他熟識的人,在理想的情況,這張典契轉手幾人,就算轉手了八百主,也不論經過轉手這多次後地價升得多高,原地主仍可以用原典價把土地贖回。目前群覽古契,草屯一帶有隔了六七十年才把幾經轉典的土地贖回去的。當然,任何契約都有毀約的可能性,但買賣雙方會願意簽合約,便是預期合約有一定的約束力,而且被寫在契紙上而談妥價格的,會遠比沒寫在契字上的容易執行,若非如此,人沒有誘因去簽訂契紙一張。




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